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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及艙單管理事項 實施

【記者陳維強/綜合報導】為加強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物品的實際監管,中國海關總署發布「關於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以及艙單管理相關事項」公告,將自本(十)月十五日起生效實施,以有效規範進出境運輸工具管理系統、艙單管理系統的使用,保證傳輸數據完整。

管理事項規定,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按照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數據項填製規範,完整、準確的向海關申報傳輸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物品的艙單電子數據。如艙單傳輸人自行發現艙單電子數據傳輸錯誤,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相關要求,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以前,重新申報傳輸電子數據;貨物、物品所有人已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的除外。

在進口貨物、物品於境外港口啟運前或出口貨物、物品於境內港口發運前,企業應將其總分提、運單的紙本或電子數據準備齊全,並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海關完整傳輸電子數據,其中有分提、運單數據的,須完整傳輸分提、運單電子數據。無分提、運單電子數據者,艙單傳輸人應在艙單管理系統「商品簡要描述」數據項中詳細填寫該總提、運單項下每項貨物、物品名稱並向海關傳輸。

企業向海關申報電子數據時,應確保每一份報關單都有相對應的單一提、運單。對於根據報關單填製規範及申報要求不能在同一張報關單中完成申報和通關的貨物、物品,企業或貨主可向海關現場業務部門申請辦理該票貨物、物品總提、運單的拆分業務。無特殊原因,海關不對任一總提、運單進行拆分操作。企業應嚴格按照海關總署規定時限,向海關傳輸運輸工具及艙單電子數據。負責申報傳輸電子數據的企業應按要求的具體時限進行傳輸,如公告中的電子數據申報傳輸時限與之前總署公告相矛盾,應以此公告要求時限為準。

對於需憑「重量證書」確認實際發貨數量的出口非集裝箱貨物,監管場所經營人或理貨部門應當根據中國國家法律規定的檢驗機構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重量證書」向海關傳輸理貨報告電子數據。艙單傳輸人應向海關傳輸調撥進出境空箱電子數據;空箱未按報送數據實際裝卸的,艙單傳輸人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空箱的電子數據變更手續。

進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海關進行備案。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服務企業、地面代理企業的相關信息在海關進行備案後,如發生變動,應在其備案信息發生變更後十個工作日內,憑「備案變更表」及相關資料,向海關辦理相關備案信息變更。

對於未按照海關要求傳輸運輸工具、艙單電子數據的企業,海關將嚴格按照中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海關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實施登臨檢查,並可對其所載貨物、物品實施徑行檢查。企業應嚴格遵守「海關法」、海關總署相關規定配合海關檢查。

按管理規定企業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平台進行數據傳輸,海關接收企業申報傳輸數據、接受企業或個人在海關艙單管理部門及現場業務窗口修改艙單數據時,不收取任何費用。(台灣新生報航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