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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生效

中国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即起生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提前申报者,应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列表(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三日内向海关申报。

依提前申报管理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前申报,应符合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资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资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提前申报转关货物的转关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台湾新生报航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