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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管理要求生效

中國海關總署發佈「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管理要求」即起生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報關企業提前申報者,應先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其中,提前申報進口貨物應於裝載貨物的進境運輸工具啟運後、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向海關申報;提前申報出口貨物應於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三日內向海關申報。

依提前申報管理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向海關提前申報,應符合有關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如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按照海關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檔。

進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資料,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出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在海關規定期限內運抵海關監管場所,海關撤銷原提前申報的報關單。因故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資料,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應當有效。貨物提前申報之後、實際進出之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生調整,適用貨物實際進出之日的貿易管制政策。

提前申報的進口貨物,應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匯率;提前申報的進口轉關貨物,應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匯率和稅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轉關貨物,應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和轉關貨物的提前申報比照上述要求辦理,提前申報轉關貨物的轉關手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臺灣新生報航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