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更多

联系我们
福州
TEL: (0591)3901-0936
EMAIL: ever.chen@wisetechglobal.com
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18号三盛国际大厦东塔15层优客工场1530-1531室

上海
EMAIL: ever.chen@wisetechglobal.com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18号盛邦国际大厦4楼B59室

深圳
EMAIL: ever.chen@wisetechglobal.com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B1207,邮编518054

台北
TEL: 886-2-5555-6689
EMAIL: ever.chen@wisetechglobal.com
105台湾台北市松山区民生东路四段133号3楼之1

关务署发布修正复运进出口案件之报单核销作业规定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关务署昨发布修正「复运进出口案件之报单核销作业规定」,下列复运出口案件原则上免核销原进口报单,惟应申报原进口报单号码,供必要时查核之用;如涉及配额或高科技产品核发证明书等,应由出口单位于放行后通知原进口单位于原进口报单办理核销作业:(一)复运出口案件(含国货、外货),不涉及申办冲、退税、退押或解除授信机构、政府有关机关及公营事业单位担保等事项或非进口机器设备分期缴税及免税,经货物输出人具结保证如有不法愿负一切法律责任者。(二)加工出口区外销事业及科学园区园区事业自国外输入之进口货物复运出口者。(三)依关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口之货物复运出口,其完税价格在新台币三千元以下者。前项第一款货物如未申报原进口报单号码且不核销原进口报单,应按一般出口货物通关,依出口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免收推广贸易服务费。

依规定,下列案件免核销原出口报单:(一)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及农业科技园区事业输往国外之保税货物复运进口者,纳税义务人应申报原出口报单号码、项次,并提供原出口报单副本或复印件。(二)关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之复运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在新台币三千元以下者。(三)关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之复运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逾新台币三千元者。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原出口报单副本或复印件,经查核与复运进口报单相符后,依「外销品因故退货通关作业要点」有关规定办理。

复运进口案件原则上先核销原出口报单再放行复运进口报单:在同一通关单位者,由复运进口分估单位向原出口单位调原出口报单核销,并于办理放行后将出口报单送回原出口单位;在不同通关单位者,复运进口分估单位传真复运进口报单(上面已注明原出口报单号码)予原出口单位。原出口单位调出原出口报单依职权审核复运进口报单所载货品与原出口报单相符后,于原出口报单核销注记后将原出口报单传真复运进口分估单位。复运进口分估单位办理放行后将原出口报单核销传真本钉附于进口报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