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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放寬三角貿易通關模式 不同關進出口得於原進口地辦理出口

財政部關務署為便捷通關,並呼應報關業「三角貿易通關作業採一段式通關模式」建議,對於核准自不同關進、出口之三角貿易案件,同意放寬得於原進口地海關出口單位辦理出口報單通關手續,再由稽查或倉棧單位辦理監視裝櫃加封或押運至出口地裝船(機)出口,相關作業規定業已修正公告,業者可依作業需要選擇適合方式辦理通關手續。

關務署昨(十)日表示,原規定自不同關進、出口之三角貿易貨物,須於出口地海關出口單位完成出口報單通關手續方能裝船(機)出口,本次修正放寬此類貨物得於原進口地海關之出口單位辦理出口報單通關手續。

惟為使該類案件出口報單具識別性,請業者配合於出口報單號碼第三、四碼繕打裝船(機)出口關別,以利海關稽查或倉棧單位辦理監視裝櫃加封或押運作業。

為便利三角貿易案件進、出口報單得以相互勾稽,關務署請業者配合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三角貿易及出口報單號碼,並於出口報單第一項貨物「原進口報單號碼」欄填報進口報單號碼,另尚未轉換新通關訊息(XML型式)之業者,則請於出口報單第一項貨物「原進倉報單號碼」欄填報進口報單號碼。

該署表示,三角貿易通關作業除本次大幅修正外,亦已於一二年七月公告放寬自同一關進、出口案件,如屬CY櫃之貨物且進、出存放於同一貨櫃集散站者,得按原儲位傳輸出口進倉資料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以簡化相關作業,便捷通關。(財政部關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