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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放宽三角贸易通关模式 不同关进出口得于原进口地办理出口

财政部关务署表示,为便捷通关并呼应报关业「三角贸易通关作业采一段式通关模式」之建议,对于核准自不同关进、出口之三角贸易案件,同意放宽其得于原进口地海关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报单通关手续,再由稽查或仓栈单位办理监视装柜加封或押运至出口地装船(机)出口,相关作业规定业已修正公告,业者可依作业需要选择适合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关务署表示,原规定自不同关进、出口之三角贸易货物,须于出口地海关出口单位完成出口报单通关手续方能装船(机)出口,本次修正放宽此类货物得于原进口地海关之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报单通关手续,惟为使此类案件之出口报单具识别性,请业者配合于出口报单号码第34码缮打装船(机)出口关别,俾利海关稽查或仓栈单位办理监视装柜加封或押运作业。

该署并表示,为便利三角贸易案件之进、出口报单得以相互勾稽,请业者配合于进口报单「其他申报事项」栏注明三角贸易及出口报单号码,并于出口报单第1项货物「原进口报单号码」栏填报进口报单号码,另尚未转换新通关讯息(XML型式)之业者,则请于出口报单第1项货物「原进仓报单号码」栏填报进口报单号码。

该署进一步说明,海关向来非常重视关务法规合理化,对于通关作业不合时宜的部分均审慎检讨,以求与时俱进并符实务需求,三角贸易通关作业除本次大幅修正外,亦已于1027月公告放宽自同一关进、出口案件,如属CY柜之货物且进、出存放于同一货柜集散站者,得按原储位传输出口进仓数据,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俾简化相关作业,便捷通关。(财政部关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