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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修正 發布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發布修正「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快遞貨物得在貨物進口前,預先申報,海關得於飛機抵達前透過通關網路將應驗貨物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或快遞貨物專區之貨棧業者。所稱空運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空運快遞專差,則指受僱於快遞業者,並以搭乘飛機之方式為其攜帶快遞貨物之人。

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三、第十一條第二項進口文件及低價類快遞貨物,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承認之委任文件。

前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